先后在万宝厂及和郭某明开办的明仕达鞋厂从事苯作业共计7年多,郭远锦得了慢性重度
苯中毒。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万宝厂和郭某明分别承担60%和4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8万余元人民币。
工作六年多后得了紫癜
泉州中院查明,1994年4月,郭远锦在惠安万宝厂当鞋底工。1998年12月25日,该厂经卫生主管部门检测,有三个车间使用818胶水,空气中苯及甲苯浓度均超过TJ36-79规定的卫生标准。当日卫生防疫部门在该厂作出一份现场监督笔录载明该厂组织工人体检,发现黄某某疑似苯中毒的
职业病已被辞退。1999年,万宝厂组织工人体检,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报告单中没有郭远锦的名字。此后,2000年至2001年1月,郭远锦离开该厂时万宝厂没有对郭远锦履行健康体检义务。2001年4月初,郭远锦到惠安玉埕医院住院两天,被诊断为“紫癜原因待查”。
工作第八年确诊为苯中毒
泉州中院另查明,2001年4月底至2002年3月,郭远锦受郭某明雇佣在明仕达鞋厂从事鞋底及楦鞋等工种,该厂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和办理卫生许可证,也未对郭远锦履行健康体检义务。2002年6月21日,惠安卫生局责令该厂停产。
2002年7月3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病历记录单内容载明郭远锦于2001年上半年就已反复出现皮肤淤斑,后于2002年5月23日在该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
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6月17日,泉州市职业中毒诊断组作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郭远锦先后在万宝厂及明仕达鞋厂从事苯作业计7年多,临床表现:反复皮肤淤斑伴
牙龈出血、
乏力。诊断结论: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轮审判后获赔18万元
2002年6月17日,郭远锦向惠安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郭远锦即向惠安法院起诉。原经一审、二审判决由郭伟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郭伟明不服,申请再审,泉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惠安法院重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郭远锦所患的慢性重度苯中毒与其长期从事鞋底工接触含苯的胶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慢性重度苯中毒的形成需要一定的过程,郭远锦在万宝厂从事鞋底工时间长达6年9个月。在此期间发现疑似苯中毒的职业病人被辞退。1999年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报告单中没有郭远锦的名字,万宝厂主张该报告单名字有误,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且该厂于2000年至2001年没有对郭远锦履行健康体检义务。2001年4月初郭远锦到惠安玉埕医院住院,被诊断为“紫癜原因待查”。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认为,“紫癜”是慢性重度苯中毒的首要症状表现。故万宝厂对本案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郭某明开办的明仕达鞋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且郭远锦在该厂做工约一年时间,该厂未履行对其健康体检的义务,使郭远锦的职业病有所加重,故郭某明对本案也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