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2-07 03:07:55 来源:www.gdpcc.com
本标准的第3、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作出必要的规定,以便正确地诊断和处理急性放射性肺炎,并作为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02-2002《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3-2002《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等标准的配套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瑞云、毛秉智、王德文、宋良文、罗庆良。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foracuteradiationpneumonitis
GBZ110-200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肺部受到一次或数天内多次大剂量(≥8Gy)照射,包括辐射事故、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中的全身照射、核事故与核武器爆炸条件下照射后引起的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和处理;临床肿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疗后引起的放射性肺炎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急性放射性肺炎Acuteradiationpneumonitis是指肺部受到一次或数天内多次照射8Gy以上(含8Gy)后所致肺组织的间质改变为主要病变的急性炎症性疾病。2.2核事故Nuclearaccident由于链式核反应失控或放射性物质的失控外逸所造成的突发性意外事件或事件序列。2.3辐射事故Radiationaccident核装置或其它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导致或可能导致异常照射条件的事件的总称,有时也用来指操作失误所致的异常照射事件。3诊断原则必需根据照射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以及x射线等辅助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因素造成的肺部疾患,方能做出正确诊断。4诊断标准4.1诊断指标4.1.1肺部受照剂量为8Gy以上(含8Gy)。4.1.2一般于照后1~6个月发病。4.1.3有咳嗽、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和低热等临床症状。4.1.4体征:轻者可无明显异常,重者呼吸音降低,出现干、湿性簟4.1.5X射线检查发现受照射肺部出现网状、边缘不整齐的模糊状阴影。4.1.6实验室检查轻者可无明显异常,重者见WBC升高或降低,血气分析见氧分压(O2)下降,二氧化)分压升高。4.1.7肺功能检查时轻者无异常,重者见肺顺应性减低,伴肺通气量/血灌流量比例降低和弥散功能降低。
4.2参考指标Copyright© 2000-2024 www.9939.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05611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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