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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06

时间 : 2009-12-05 06:44:13 来源:www.gdwst.gov.cn

[摘要]

粤卫〔2006〕10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办〔2005〕91号)要求,为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06-2010年)》及《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联系人:吴景赠,电话:020-83820678,传真:020-83810522)。附件:1.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06-2010年)2.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06-2010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办〔2005〕91号,下称《规划》)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的肝吸虫病防治工作,实现肝吸虫病防治规划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一)总体目标全省肝吸虫感染率下降40%。(二)具体指标1、高度流行区(感染率≥20%):广州番禺区,珠海斗门区,佛山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龙川县,中山市,江门新会区、开平市,高要市,清远清城区等12个县(市、区),2007年感染率下降20%,2010年感染率下降45%。2、中度流行区(感染率10%~):广州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佛山高明区,韶关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南雄市、翁源县,梅县、蕉岭县、五华县,鹤山市,四会市,英德市、连州市、阳山县,潮州市湘桥区、潮安县等27个县(市、区),2007年感染率下降10%,2010年感染率下降20%。3、低度流行区(感染率<10%):增城市,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乐昌市、仁化县、始兴县、新丰县、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平县,梅州市梅江区、兴宁市、平远县、大埔县、丰顺县,博罗县、龙门县,东莞市,台山市、恩平市,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德庆县,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饶平县,揭阳市榕城区、普宁市、揭西县,云浮市云城区、郁南县等42个县(市、区),2007年感染率下降5%,2010年感染率下降10%。4、综合指标(1)保证流行区肝吸虫病控制策略覆盖率100%;(2)肝吸虫病人(感染者)治疗率保持在80%以上;(3)流行区乡村医生肝吸虫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100%;(4)流行区居民肝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90%以上,中、小学生知晓率达95%以上。二、保障措施(一)组织措施各地要成立肝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肝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以分管厅领导为组长的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1),负责全省肝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要将肝吸虫病防治规划目标纳入本地“十一五”规划,加强部门协作,落实肝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肝吸虫病防治目标的实现。(二)技术措施1、各地要成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肝吸虫病防治工作,解决防治中的疑难问题。省成立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小组(见附2),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肝吸虫病防治各项工作,指导各地开展肝吸虫病防治技术工作。2、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技术指导中心,与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的肝吸虫病综合防治网络,全面开展肝吸虫病防治工作。3、以人群粪便检查为主,血清学或B超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因地制宜地开展肝吸虫病检查工作。4、对肝吸虫病检查阳性者实施治疗或重点人群自愿防治。5、在肝吸虫病流行区开展淡水鱼带虫情况调查。6、多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7、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实施肝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三)经费保障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三、工作任务(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肝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规划、组织、督导与检查、考核与评估。(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地级市及重点县(市、区)的肝吸虫病防治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任务;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肝吸虫病的查治、技术指导、督导与检查、上报任务;各流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肝吸虫病的查治、上报任务。四、进度安排(一)培训与发动(2006年5-6月)由省组织召开全省肝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举办肝吸虫病防治学习班。(二)基线调查基线调查由各流行区疾控中心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疾控中心要对调查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基线调查结果由各流行县、市、区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研所。(三)全面防治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查治工作,同时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改厕等综合防治工作。各流行县(市、区)每年10月份将防治工作情况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中期评估1、2008年3~4月,各地对照2007年防治指标,对本地肝吸虫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做出阶段总结;2、2008年5~6月,由省组织对各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改进防治措施,并将中期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五)末期评估1、2011年3~4月,各地对照《规划》的防治指标,对本地肝吸虫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做出总结;2、2011年5~6月,由省组织对各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末期评估,对肝吸虫病的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具体评估方法见《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考核评估方案》(另行制定)。附件1-1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黄飞(省卫生厅副厅长)副组长:李建中(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骆雄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成员:尹冬梅(省卫生厅疾控处副处长)吴景赠(省卫生厅疾控处主任科员)张贤昌(省疾病预防控中心寄研所所长)方怡悦(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研所副所长)附件1-2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名单组长:骆雄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组长:方悦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研所副所长)张贤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研所所长)成员:余新炳(中山大学教授)刘国章(南方医科大学教授)朱佩贤(暨南大学医学院教授)吴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研所副主任技师)邹学华(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防科科长)蔡健生(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李凤玲(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防科科长)附件2广东省肝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粤府办〔2005〕91号,下称《规划》)要求,为保证肝吸虫病各项防治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技术方案。一、防治技术培训按分级培训的原则,省负责地级市和重点县(市、区)的师资培训,地级市负责县级培训,县负责本辖区医务人员培训。二、基线调查全国第二次人体寄生虫感染状况调查结果可作为基线资料;各地2002年以来所进行的调查结果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后也可作为基线资料。尚未开展基线调查的县(市、区),按照《广东省肝吸虫感染状况调查方案》(见附后),于2006年9月前完成本辖区肝吸虫感染状况的基线调查并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三、防治技术以健康教育为主,通过组织与发动,引导群众自愿服药驱虫;积极采取卫生改厕及生产生活环境治理等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一)健康教育1、对象:流行区全体居民,重点家庭主妇、学生、乡村干部等目标人群;2、形式:针对不同目标人群分别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授课、宣传画、宣传栏、座谈、实物和标本展示、行为于预等形式进行教育;3、内容:肝吸虫病的危害、传播途径、感染方式、预防方法和驱虫意义等。(二)药物驱虫1、驱虫药物:吡喹酮、阿苯达唑。2、剂量疗程如下:(1)吡喹酮治疗:吡喹酮总剂量按体重75mg/kg计,2天分服,每天2次。治疗1个月后肝吸虫虫卵未转阴者,再服用1个疗程。(2)阿苯达唑治疗:阿苯达唑总剂量按体重64mg/kg计,4天分服,每天2次。治疗1个月后肝吸虫虫卵未转阴者,再服用1个疗程。2、分类驱虫措施(1)肝吸虫感染率≥40%的乡镇,对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建议全体群众自愿驱虫;(2)肝吸虫感染率20%~的乡镇,对群众进行健康教育,每年进行询检,有生食、半生食淡水鱼行为者,建议自愿驱虫;(3)肝吸虫感染率10%~的乡镇,对群众进行健康教育,每年对重点人群进行询检,有生食、半生食淡水鱼行为者,建议自愿驱虫;(4)肝吸虫感染率<10%的乡镇,对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建议自愿检查,阳性者驱虫。3、安全防范措施药物驱虫的安全性是关键,尤其是集体驱虫的安全性极为重要,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1)广泛宣传。使群众了解肝吸虫病的危害、防治常识以及进行综合防治的必要性,提高群众定期驱虫的自觉性;(2)慎选药物。要保证选用的驱虫药物安全、有效、服用方便;(3)事先培训。对所有参加药物驱虫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药物剂量、疗程、药物禁忌症、副反应处理及随访等事项。附件广东省肝吸虫病基线调查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粤府办〔2005〕91号文)要求,为肝吸虫病防治工作决策及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制定本调查方案。一、目的通过调查,掌握各地区肝吸虫病流行情况,为大规模开展肝吸虫病防治工作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二、内容和方法开展人群、中间宿主和保虫宿主的病原学调查,对住院慢性病人(肝吸虫引起的胆囊炎胆结石肝硬化、肝胆管癌等)进行抽样调查,评估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一)范围2002年以来未开展肝吸虫感染状况调查的县(市、区)。(二)内容和方法每个流行县(市、区)选取2个镇作为抽样调查点,开展以下调查工作:1、病源学调查(1)人群感染调查:每镇选取1个村,每村调查500人以上。调查方法采用改良加藤氏粪检法。(2)重点人群调查:对选取镇的镇属干部职工和部分工商业主等进行调查,每镇调查200人以上。调查方法同(1)。(3)中间宿主调查:以消化法或压片法检查当地淡水鱼3种以上,每鱼种检查10份样品,每份500克,调查其感染肝吸虫囊蚴情况。(4)保虫宿主感染率调查:购买居民家养的猫、狗或肉菜市场的猫、狗进行解剖。在被调查村的村边、鱼塘边100米内捕捉老鼠10只,进行解剖。观察是否感染肝吸虫。2、危害性调查:对当地医院当年由肝吸虫引起的胆囊炎、胆结石、肝硬化、肝胆管癌等开展病例回顾性调查。三、有关单位的职责与分工(一)省和有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肝吸虫病调查工作,对工作开展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全省肝吸虫感染状况调查工作;2、负责全省肝吸虫感染状况调查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3、2006年10月底前将调查资料汇总分析上报省卫生厅。(三)地级以上市、有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协助卫生局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本辖区的调查工作;2、负责调查辖区内调查点所在医院当年感染肝吸虫病例情况;3、负责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研所。四、基线调查结果的认可各地肝吸虫感染调查结果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后,方可作为肝吸虫病防治的基线资料,并作为《规划》考核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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