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妊娠合并
甲亢妻子死亡的故事发布时间:2009-9-1010:22:17来源:eyao网-打造中国一流的医药招商门户网站 某县X乡农民唐某,他的妻子因待产被送到X县某医院救治,因产后大出血不幸身亡,事发后唐某与医院签订协议,获得了一笔抚慰金,但事后唐某及其家人反悔,认为他们是被胁迫签订的协议,为此起诉到法院,向医院索赔14万多元。那么,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2007年1月18日,唐某的妻子到X乡卫生院待产,已年近40岁的唐某沉浸在即将当爸爸的兴奋与
紧张之中。因妻子身体不好,患有甲亢,为得到更好的救治,他们选择到条件较好的X县某医院,该医院的救护车于当天22时30分接妻子入院待产。经医生检查,发现妻子“
妊娠合并甲亢”,妻子试产后发现胎儿属枕后位,经征得唐某同意后,医生给妻子行剖宫产,剖宫产后生出一男婴。遗憾的是,妻子因产后大出血,
失血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虽说喜得贵子,但妻子却不幸离开人世,一得一失,唐某沉浸在丧妻之痛中,为了给亡妻讨要一个说法,唐家人与X县某医院多次反复协商,2007年3月22日,达成了唐某及其家人为甲方,X县某医院为乙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是:一、甲方永久放弃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永久放弃将此纠纷向法院起诉;二、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家属抚慰金50000元;三、甲方今后永久放弃再行向乙方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金等诸如此类的其他赔偿要求,亦不得在社会上就此事妄加评论,不得作反面宣传来损毁乙方声誉。协议签订后,X县某医院向唐家人支付了5万元的家属抚慰金,履行了协议。
但是,协议履行后,唐家人越想越觉得懊悔,觉得这个协议签得太冤了,太亏了。为了查清妻子的死与医院究竟存在多大的关系,唐家人自行申请X市医学会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唐家人不服首次鉴定,要求再次鉴定。医学会受理后,2007年10月12日,作出医鉴【2007】6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有了医学会的鉴定,唐家人有了底气。2007年12月17日,唐家人以原协议不是唐某及其家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X县法院起诉,请求X县某医院支付妻子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48565元。
X法院认为,X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妻子失血性休克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妻子死亡后X县某医院方已主动与唐某及其家人多次反复协商,达成了医疗赔偿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家属抚慰金给唐某及其家人方。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X县某医院支付的5万元家属抚慰金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基本相当。唐某及其家人再行请求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系重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协议时唐某及其家人放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协议后唐某及其家人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因此支付的费用应由唐家人自己承担。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唐某及其家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唐家人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池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对于X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应有一定的预判。协议上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签名、捺印,唐家人主张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协议中约定的5万元抚慰金,与构成医疗事故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赔偿责任、赔偿项目、赔偿标准所计算出的赔偿额基本相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从协议书看,协议书中有调解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故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关于某医院是否还应当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医院支付唐家人5万元抚慰金后,唐家人放弃再次请求相应的其他民事赔偿的权利。现唐家人已获取5万元抚慰金,双方当事人因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唐家人再次以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X市中院认为唐家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