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习园地>>突发性聋诊治指南(建议案)突发性聋诊治指南(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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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聋诊治指南(建议案)定义突然发生的,可在数分钟、数小时或3天以内,原因不明的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至少在相连的两个频率听力下降20dBHL以上。诊断依据1.突然发生的,可在数分钟、数小时或3天以内。2.非波动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可为轻、中或重度,甚至全聋。至少在相连的两个频率听力下降20dBHL以上。多为单侧,偶有双侧同时或先后发生。3.病因不明(未发现明确原因包括全身或局部因素)。4.可伴
耳鸣、
耳堵塞感。5.可伴眩晕、
恶心、呕吐,但不反复发作。6.除第八颅神经外,无其它颅神经受损症状。治疗原则1.改善内耳微循环药物。2.神经营养类药物。3.降低血液粘稠度和抗凝药物。4.激素类药物。5.其它治疗,如混合氧、高压氧等治疗。疗效分级1.痊愈:受损频率听阈恢复至正常,或达健耳水平,或达此次患病前水平。2.显效:受损频率平均听力提高30dB以上。3.有效:受损频率平均听力提高15~30dB。 4.无效:受损频率平均听力改善不足15dB。突发性聋诊治指南(建议案)的几点说明:1.修改的必要性由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科学会、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编辑委员会发布的“突发性聋诊断依据和疗效分级”是于1996年在上海会议制定的。8年过去了,它的应用情况如何呢?为此,最新的一篇文章报道(郭维,杨仕明,顾瑞,杨伟炎.从循证医学分析突发性聋的疗效.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2004,39(4):241-243),通过检索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和中国期刊网医学专题全文数据库,以突发性耳聋、治疗,为关键词检索2000-2002发表的有关突发性聋治疗的研究文章。依据国际循证医学标准,从实验设计方法、研究对象的选择、样本含量、随机方法、组间可比性、对照措施、盲法、疗效评价指标、干预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逐篇分析。结果共检出176篇文章,其中有关药物疗效的文章126篇,在关于药物疗效的文章中,以1996年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科学会在上海制定的诊断和疗效标准为标准的文章26篇,只占20.6%,设有对照实验的89篇,约占70.6%,其中符合临床随机对照的36篇约占28.5%,样本含量大于100例的有13篇,约占10.3%,在纳入标准中大多数文章只提及符合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科学会制定的五条诊断标准,而对病因不明这一条未详细说明是否排除了高血压、
糖尿病、
高脂血症,等疾病。因此,可以认为目前在我国,治疗突聋的报道很多,对预后和疗效的评估还存在统一的认识,且研究者在实验设计,统计方法上的不严谨,使我国突聋治疗研究有很大的局限性,论文质量不高。有必要对诊断和疗效评价标准统一认识,并应运用循证医学及临床流行病学的方法对临床研究工作进行严格的设计、衡量与评价,取得临床研究的科学结论,并应用这些好的科学证据来提高治疗水平。所以,有必要制定突发性聋诊治指南,对突发性聋诊断依据和疗效分级进行修订。2.需要探讨的问题:①是否定诊治指南还是仅仅针对突发性聋诊断依据和疗效分级?②发病时间的界定:突然发生的,是否应在时间上进行明确,若用时间范围,数分钟、数小时或3天以内?国内不同版本的突发性聋定义,各自描述不同。③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的程度应否界定?是否指明受损频率?④病因不明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要不要加以进一步界定?比如是否排除了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疾病。⑤是否制定治疗原则来规范治疗方向,可能会存在很大争议,各家说法不一,因为病因不明,治疗的针对性差,但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对最可能的几个发病原因给予治疗。那么,是否还要给予具体的药物名称和用法,因为每一类药物都有数中药物侯选。⑥疗效分级是评定“药物的疗效”还是评定“病人实用听力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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