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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性神经症的诊断研究(2)

时间 : 2009-11-26 04:48:12 来源:www.xinli110.com

[摘要]

  (1)按现行标准重新诊断,发现以往误诊为抑郁性神经症者较多,诊断有扩大化趋势。本组病例仅24%能维持原诊断。在被排除者中,以单次及反复发作的抑郁症误诊为本病者最多(43%),其原因由于抑郁症与抑郁性神经症的基本症状相仿,均以情绪低落为主要症状。过去单纯以患者抑郁症状较轻、伴有神经症性表现、无精神病性症状,却不考虑其年龄、病期、病程中间歇期和有无自知力等情况,即诊断为抑郁性神经症,因此不能符合CCMD-2等现行诊断标准,对此应引起重视。

  (2)抑郁性神经症在心境不良的情况下,长期以来无法摆脱痛苦的困境而出现消极意念和自杀企图,或作威胁性表示。由于其程度并未完全绝望,对疾病有自知力,对治疗抱有希望,有自杀意念而常犹豫不决,甚至采取各种方式来克制自杀的冲动,因此严重的自杀行为并非抑郁性神经症的特征。在ICD-10与DSM-Ⅲ-R中未列出这一条目,而CCMD-2在排除标准中强调不止一次的自杀未遂即不能诊断本病。本组患者中有23例再诊断中因此而排除本病。

  (3)本组患者中有15例以焦虑、恐怖和躯体症状占临床表现中的主导地位,符合抑郁诊断标准的条目过少,因而重新诊断为其他类型的神经症。文献报道抑郁与焦虑常常并存,具有抑郁症状的患者中60%亦有焦虑,即使符合重性抑郁标准,20%~30%患者最初也有焦虑症状,这提示我们,若抑郁症状不足,更应按照标准作其他诊断。

  (4)关于抑郁性神经症在分类学上的位置,早在DSM-Ⅰ和Ⅱ中就有其诊断名称,认为该病具有心理社会和精神动力学病因,心理治疗有效。有人对该病作了3~4年前瞻性追踪观察,认为该病缺乏足够的现象学特征,在DSM-Ⅲ后,其相应的诊断名称置于特殊性情感障碍项下,称为心境恶劣障碍。ICD-9在神经症性障碍中列出本病诊断名称,其特征为因某些痛苦经历而发生抑郁,但抑郁程度与其经历不成比例。就其表现而言,不包括妄想、幻觉,以往的精神创伤常盘据在患者的回忆中,并常伴有焦虑。ICD-10与DSM-Ⅲ-R一样,称为恶劣心境,归入情感性障碍范畴。通过本组病例分析,各种诊断标准对本病的一致性颇高,表明国内标准是可行的。关于其分类归属问题、国内精神疾病分类原则以病因分类为主,症状表现为辅,与国外有所不同。抑郁性神经症的发生及病程等与心理社会因素关系十分密切,属心因性范畴,与内因性精神障碍抑郁症有诸多不同:①病因:遗传因素较不明显,病前性格和境遇等影响较大;②临床表现:较易受环境影响、无精神病性症状、昼夜改变不明显、行为受阻滞不严重、有消极意念而又多矛盾以及要求治疗和获得支持等;③实验室检查:多无生物学指标;④治疗:认知治疗十分重要,而药物治疗和电抽搐治疗等疗效均不理想;⑤预后:病程易迁延。因此国内标准将这一诊断暂归于神经症,而不归入情感障碍。今后对此症应有长期随访及有关生物学方面的研究,以进一步科学地确定其诊断分类学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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