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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宫内如何处理?

时间 : 2016-03-03 12:53:00 来源:全球医院网

[摘要]

在当前广泛应用B超检查进行围产监护的情况下,结合临床表现,双胎之一宫内死亡的诊断并不困难。至于是否需要处理,则取决于确诊时间。如果胎儿之一在妊娠早期死亡,死胎可全部被吸收,不需采取措施。

在当前广泛应用B超检查进行围产监护的情况下,结合临床表现,双胎之一宫内死亡的诊断并不困难。至于是否需要处理,则取决于确诊时间。如果胎儿之一在妊娠早期死亡,死胎可全部被吸收,不需采取措施。孕3个月以后死亡的胎儿,由于躯干尚未完全骨化,组织器官中的水分和羊水逐渐被吸收,不需要采取措施。

孕3个月以后死亡的胎儿,由于躯干尚未完全骨化,组织器官中的水分和羊水逐渐被吸收,可木乃伊化而残留在胎膜上;亦可被活胎压缩变平而成纸样胎儿

对于双胎之一在孕中期以后死亡的处理要点在于监护活存胎儿的继续生长发育情况、羊水量、胎盘功能,以及监测母体凝血功能,主要是血浆纤维蛋白原浓度、凝血酶原时间、白陶土部分凝血活酶时间、血小板计数与纤维蛋白降解产物量,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者尤需注意。纤维蛋白原在肝脏内生成,肝脏正常时,血浆纤维蛋白原的下降反映消耗程度。

慢性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时,可因消耗与生成达到动态平衡而纤维蛋白原下降不明显。倘若另一胎儿继续生长发育良好,孕母血浆纤维蛋白原水平稳定,可以继续观察。在这过程中,一旦血浆纤维蛋白原水平降至2。0g/L(200mg/dl)或估计胎儿出生后可存活,应适时引产,终止妊娠。临产后应备鲜血、纤维蛋白原以防产后出血。如果胎龄<34周,为提高胎儿成活率,可考虑应用小剂量肝素治疗。肝素可对抗凝血活酶,防碍凝血酶原变为凝血酶;可对抗凝血酶的作用;并能阻止血小板凝集和破坏。由于分子较大,肝素不能通过胎盘,故应用于孕妇不会影响活胎的凝血功能。一般剂量100mg/24h,静脉滴注,用药期间以试管凝血时间指标监护,维持在20分钟左右。通常应用肝素24~28小时后,足以使血浆纤维蛋白原水平回升,尔后酌情减量,适时引产。(责任编辑:金华)

(责任编辑:jb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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