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2-08 15:20:13 来源:tw.netsh.com
维权路路通之02
在鞋厂工作小心苯中毒
汪旺事件――
尽管签的是一份空白劳动合同,汪旺的心里仍感到一种莫名的塌实。
时间过得真快,一晃就到了火热的夏季。由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工厂把汪旺调到了技术性相对要求高的鞋底部做品质检验工作。鞋底部车间是半封闭式的,虽然前后都有门,但平时能进出的也就只有前门,而且上班时间还紧闭不开。由于工厂有规定不能擅自开窗,整个车间尤为闷热,加上刺鼻的胶水异味(含苯蒸气),车间员工绝大多数员工都感到身体不适,并陆续有人晕倒。对此,厂方的解释是一般的中暑现象,中暑者主要是平时不注意营养身体虚弱所致。对厂方的解释,员工们难辨真假。
但事隔一个月后,又有一名入厂达5年的女员工再次在车间晕倒,当被唤醒时,自称常常全身乏力且牙龈及皮下经常出血。经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即是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医院治疗中,她一直处于危重状态,反复皮下出血及牙龈出血,并出现感染、败血症、颅内出血等严重并发症,最后因救治无效七孔流血而死。
法援指引――
何谓职业性苯中毒?职业性苯中毒分为急性苯和慢性苯中毒。职业性急性苯中毒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大剂量苯蒸气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轻者表现为兴奋、欣快感,步态不稳,以及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重者可出现意识模糊,由浅昏迷进入深昏迷或出现抽搐,甚至导致呼吸、心跳停止。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气引起的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慢性苯中毒主要是对神经系统、造血系统的损害,表现为头痛、头昏、失眠,白血球持续减少、血小板减少而出现出血倾向。
职业性苯中毒是一种典型的职业病,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做好防范工作。首先,企业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要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要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本人也要做好防范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戴好口罩等。同时,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法律援助(法援),男,中文、会计双学士,法学硕士,劳动法研究学者,律师,企业劳动法律顾问,报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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