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损害该赔多少(今日视点)
近年来,因为人为触电伤亡事故向供电企业索赔的金额越来
越大,一年前还是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今年达到了200多万、300
多万元 广东南海市电力工业局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其对南海市
张楚鹏触电案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上诉案,日前在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法院在触电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赔偿
额的确定等方面无法可依,使触电损害责任如何划分,赔偿额度
该多少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四龄童触电致残引发民事案 1998年12月16日下午,南海市儒林二中一教师利用授课时间
将其4岁的小孩张楚鹏提前从幼儿园接回,放在学校的操场玩耍,
自己又回到教室继续辅导学生上课。张楚鹏由于失去监护,自行
走进儒林二中专用的变压器房,双手触电致残。 1999年5月,受害人张楚鹏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南海市儒林二中和南海市电力工业局赔偿317万元。法院经调
查查明,南海市儒林二中是变压器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维护人,
小孩从未上锁的变压器房门进入,儒林二中对变压器的日常管理
不当;张楚鹏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
监护职责;供电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负有监督检查
责任,又系本案所涉及变压器的设计安装人,未采取积极措施防
范,且未尽到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
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海供电局对张楚鹏触电致残承担60%
的赔偿责任,共120多万元,并对南海市儒林二中30%的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面对佛山中院一审要求南海市供电局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
南海市供电局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效性、合法性认定不够,适用
法律错误,从而造成判令上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错误。恳请
二审法院依据法律、事实、证据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上诉人不
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同样性质案件,不同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据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触电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赔偿
额的确定等方面目前仍然无法可依,致使同样性质案件,不同法
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1997年3月13日下午4时左右,江西省九江市学洲小学学生江
腾志与3个同学放学回家,途经该市茅山头公司下属单位排灌站(
不具备法人资格)外围墙时,从该围墙缺口进入院内抄近路回家
。在离该围墙破损处约10米左右的院落里安装了一台320KVA没有
围栏的高压变压器,该变压器周围的水泥柱写有“高压危险”的
字样,至4时24分左右来电时,正在变压器旁玩耍的江腾志被高压
电吸附而触电受伤。 茅山头公司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其承担损害的全部责
任,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审理该案后作出终审判决:茅山头公司下属单位排灌站未
按规定设置防护栏,且外围墙破损也未及时修复,并未派人值班
以防意外事故发生,导致江腾志因不能识别变压器的危险而触电
受伤致残。茅山头公司应承担江腾志损害的全部责任。赔偿金额
共623202.6元。九江供电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只负责电力供应和
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产权归谁,谁就应承担发生事故引起的法
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尽早立法规范触电伤亡处理 江西学生江腾志触电致残赔偿金额为623202.6元。广东四龄
童触电致残的赔偿额则为20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高达30万元
。其数额之大,在广东省尚属首例。据了解,触电伤亡事故受害
人提出损害赔偿数额具有很大的任意性,法院的认定数额也基本
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此外,由于法院在触电事故责任
的认定和划分、赔偿额的确定等方面无法可依,法院认定的赔偿
范围,主要参考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法院的实际做法。这样,同样性质的
案件,在不同法院责任认定就可能会不同。 随着广东省“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展开,镇及以下农村集体
(个人)电力资产改为由县(市)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的供
电安全责任越来越大。电的运动形式,一般难以看见,又具有危
险性,并且其危险性随着电压等级升高而增加。近年来,因为人
身触电事故的发生,供电企业被频繁推上法庭被告席,向供电企
业索赔的金额越来越大,一年前还是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今年达
到了200多万、300多万元。广东省供电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据悉,这种状况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根据广东省
领导的指示,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目前已代拟处理触电伤亡事故的
规范性文件草稿,可望结束发生此类事故无法可依的局面。 本报记者 周玉芬/文 《人民日报・华南新闻》 (2000年03月22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