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2-07 17:14:49 来源:www.fzshb.cn
,以案说法,新闻中心,法制生活报
案例小虎约同学一起到某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鱼杆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小虎被当场电击身亡。事后,小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供电公司赔偿孩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5万元。经法院调解,二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5万元。
说法《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供电公司是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无可置疑;另一被告钱某对高度危险未履行警示告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小虎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却疏于管理照顾,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对地减轻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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