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2-05 13:24:39 来源:www.gdpcc.com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3-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在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和慢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镉中毒,曾发布GB7803-1987。修订后的标准将急性镉中毒分为轻、中、重三级,以指导临床急救工作;将慢性镉中毒尿镉和尿β2-微球蛋白诊断值改为以肌酐校正的一种单位表示,删去目前不常用的尿蛋白电泳检查指标,增加了尿视黄醇结合蛋白测定指标,使慢性轻度镉中毒的诊断更加合理和容易掌握。当长期接触镉化合物的工人尿β2微球蛋白和(或)视黄醇结合蛋白异常增高时,摒除其他病因后,可诊断为轻度镉中毒;当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时,则诊断为慢性重度中毒。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CadmiumPoisoning
职业性镉中毒主要是吸入镉化合物烟、尘所致的疾病。急性中毒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慢性中毒引起以肾小管病变为主的肾脏损害,亦可引起其他器官的改变。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因职业接触镉化合物烟、尘而发生的急性和慢性中毒,本标准慢性中毒部分在非职业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中亦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48金属烟热诊断标准WS/T31尿中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WS/T32尿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33尿中镉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WS/T34血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97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3诊断原则根据短时间高浓度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分别以呼吸系统或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尿镉测定,参考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经鉴别诊断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可作出急性或慢性镉中毒的诊断。4观察对象尿镉测定连续两次在5μmol/mol肌酐(5μg/g肌酐)以上,尚无慢性镉中毒的临床表现。5诊断及分级标准5.1慢性镉中毒5.1.1慢性轻度中毒除尿镉增高外,可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轻度镉中毒。a)尿β2-微球蛋白含量在9.6μmol/mol肌酐(10OOμg/g肌酐)以上;b)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5.1μmol/mol肌酐(1000μg/g肌酐)以上。5.1.2慢性重度中毒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5.2急性镉中毒5.2.1急性轻度中毒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氧化镉烟尘,在数小时或1天后出现咳嗽、咳痰、胸闷等,两肺呼吸音粗糙,或可有散在的干、湿簦夭X射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急性支气管周围炎。5.2.2急性中度中毒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急性肺炎;b)急性间质性肺水肿。5.2.3急性重度中毒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急性肺泡性肺水肿;b)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6处理原则6.1治疗原则6.1.1慢性中毒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6.1.2急性中毒应迅速脱离现场,保持安静及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视病情需要早期给予短程大剂量糖皮质激素。6.2其他处理6.2.1观察对象应予密切观察,每年复查一次。6.2.2慢性镉中毒应调离接触镉及其他有害作业。轻度中毒患者可从事其他工作;重度中毒患者应根据病情适当安排休息或全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l6180处理。6.2.3急性镉中毒轻度中毒患者病情恢复后,一般休息1-2周即可工作。重度中毒患者休息时间可适当延长。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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