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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之窗

时间 : 2009-12-05 04:42:24 来源:www.beijing.gov.cn

[摘要]

  一、本办法限定的病种为腹股沟疝股疝(ICD10码:K40、K41)。 

  二、参保人员因患以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侧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2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232元,参保人员自付1596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193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883元,参保人员自付1310元。 

  三、参保人员因患以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侧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91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733元,参保人员自付2181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23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370元,参保人员自付1864元。 

  四、腹股沟疝、股疝病种费用支付额包含参保人员一次住院的标准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含疝补片)及临床病理费、检验费等全部医疗费用。除本办法第五条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五、以下医疗服务费用不列入病种费用支付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1)参保人员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病历费、取暖费、陪住床位费;(2)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3)参保人员要求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诊疗费用。 

  六、以下情况不列入单病种管理范围:(1)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的参保人员;(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治疗的;(3)参保人员手术治疗后,因其他疾病需转科或转院住院治疗并符合中途转院标准的,其转科或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执行单病种管理办法,对参保人员视为同一次住院,不需重新交纳起付标准;(4)参保人员患腹股沟疝、股疝伴有坏疽的;(5)参保人员在患腹股沟疝、股疝的同时,伴有国家法定的传染性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肾透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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