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2-02 03:26:19 来源:www.fx120.net
吉林导游丽江伤人案
2007年4月1日,吉林导游徐敏超带领雾凇旅行社组团的“夕阳红”旅游团队到云南丽江旅游,徐敏超用刀刺伤游客及商户共20人。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0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吉林导游徐敏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将于12月13日上午重新公开开庭审理。
此前,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指派的两名精神病领域的专家对徐敏超重新做了精神病鉴定。
昨日,徐敏超的辩护律师李春光告诉记者,他已经得到徐敏超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徐敏超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而这一结论将很有可能减轻徐敏超的刑事责任。
12月10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称:“被告人徐敏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将于2007年12月13日上午9时继续在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第一次开庭控辩双方争论焦点是徐是否患有精神病
昨日,记者致电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有关负责人证实了该案将于明天上午重新开庭审理的消息。今年9月18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当时的庭审现场,徐敏超是否患有精神病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公诉方当时出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认为,徐敏超并未在精神病的影响下作案,其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当时,徐敏超的辩护律师李春光对该鉴定的内容和程序均表示了疑义,他在赴徐敏超老家对其家族精神病史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新对徐敏超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请求,法庭采纳了李春光的辩护意见,并且决定延期审理此案。
■徐敏超被鉴定患有旅行性精神病
昨日下午,李春光表示已经接到法院方面的通知,徐敏超的此次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这次结论与前一次由云南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结论完全相反。
10月26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指派的两名精神病领域的专家,赴丽江看守所对徐敏超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
据李春光的调查,徐敏超具有家庭精神病史,其母亲、三舅、堂姐等都有精神病症状,而徐敏超平时经常有自伤行为,曾用刀子割下自己手臂上的一块肉,还曾经在一次和妻子发生口角后,在自己的手上弄出血后滴在一个小碗里,然后煮熟了喝。
■徐敏超的刑事责任可能减轻
接到徐敏超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论后,李春光表示:“这份鉴定将很有可能会减轻徐敏超的刑事责任。”对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他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如果确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在不考虑精神疾病的条件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春光对此罪名也不认同,他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来对徐敏超加以制裁。
据介绍,明天开庭审理的仍然是该案件的刑事部分,而该案的受害人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等待相关情况落实后,对这些民事诉讼并案后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唯一的重伤者、15岁的安徽涡阳少年郁朕目前仍然在昆明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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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性精神病
旅行性精神病是旅行者在旅途中常见的一种突发性精神障碍。近年来,在我国铁路列车旅客中常见此病报道,并导致恶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明显增加。
旅行性精神障碍症状多样,严重程度不一,一般有如下特征:(1)发病较急,持续时间短暂,可以获完全缓解;(2)基本症状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理解力和判断力降低,缺乏理智、表现幼稚、行为接近原始本能反应,事后遗忘或部分遗忘等;(3)被害妄想是旅行性精神障碍最突出和常见的症状;(4)旅行性精神障碍者还表现出精神运动性兴奋或焦虑,如言语、动作增多,失笑,大叫,到处游走,莫名其妙地紧张,大祸临头感,坐卧不安等。
旅行性精神障碍是一种短暂性精神疾病,一般无需特别治疗即可恢复,平均康复时间为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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