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2-02 14:23:44 来源:www.chinalawedu.com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疾控发[1999]第399号
发布日期:1999-8-31
执行日期:1999-8-31
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工作开展10余年来,在加强各级政府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动员全社会参与麻风病防治工作,推动我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进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考核验收工作质量,保证我国麻风病防治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21世纪在我国实现彻底消灭麻风病奠定基础,我部组织对《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修订,1993)》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专业防治机构的作用,安排必要的经费,妥善解决考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把麻风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1999修订)
一、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的城区,按“区”统计确有困难者,亦可以“市区”为单位,郊县(区)仍应作为独立单位)要求达到:
1.患病率≤0.1/万(该率以未判愈的现症病人数计算。对于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市),未判愈的现症病人数应不超过3名),且呈稳定下降趋势者;
2.发现率呈稳定下降趋势,近5年平均年发现率≤0.5/10万(对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市),近5年发现新、复发病人总数应不超过8名)。
二、申报条件
(一)县(市、区):
1.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
2.按《全国麻风防治管理条例》、《建立全国麻风疫情监测系统》等规定及《麻风病防治手册》的要求,日常麻风防治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
(1)各级领导重视麻风病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措施;
(2)麻风病防治网络基本健全,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人员,队伍稳定,没有防治工作尚未开展的地区;
(3)开展麻风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
(4)及时发现麻风病例,按时完成疫情登记报告工作;
(5)病例诊治及时、规范,近5年联合化疗覆盖率及规则服药率均在95%以上;
(6)开展麻风畸残预防及康复工作。
3.已完成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自身考核。自身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除评价指标要求外,认真考核以下内容:
(1)麻风病健康教育的力度和社会参与的效果;
(2)对专兼职麻风病防治人员、皮肤科医生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情况,上述人员对麻风病的识别能力和防治水平;
(3)在做好日常病例发现(如:组织报病活动及线索调查、患者家属检查、新发病人的疫点普查、治愈者复查)和现症病人治疗、随访工作基础上,分析有无防治工作尚未开展的地区,是否存在有未发现的病例,并积极采取弥补措施;
(4)有关麻风病防治的历年行政及业务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健康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原始记录资料;
(5)具备完整的流行病学及防治资料:
原最高年患病≤0.1/万的县(市、区),主要包括:病人名册、病案记录、疫情登记报告表、发病调查及接触者检查记录;历年的发病、发现、患病、治疗(尤其是联合化疗)及监测情况;历年病人变迁情况(如临愈、自愈、死亡、外迁、失访、迁入及复发);目前现症病人数及需要化疗病人数等反映出当地的麻风病流行和防治动态的资料。
原最高年患病率≥0.1/万的县(市、区):主要包括:病人名册、病案记录、疫情登记报告表、发病调查及接触者检查记录;历年的发病率、发现率、患病率;新发现病人畸残率、少年儿童病人比例、型比及家属发病人数;历年治疗情况、联合化疗药品发放记录及联合化疗覆盖率、规则治疗率、完成治疗率及监测率;历年病人变迁情况(如临愈、自愈、死亡、外迁、失访、迁入及复发);目前现症病人数及需要化疗病人数等,并绘制出流行分布图(如:最高年份,达标年份及部级验收年份)等反映出当地的麻风病流行和防治动态的资料。
4.对历年来的防治资料进行整理,作出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
5.具有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后,下一阶段防治工作的目标、计划以及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
1.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县(市、区)全部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并在县(市、区)自身考核的基础上,通过省级组织的验收。
2.领导重视麻风病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措施;防治网络基本健全,人员落实、队伍稳定,没有防治工作尚未开展的地区;日常麻风防治工作开展良好,做到及时发现病例、按时登记报告,并及时给予联合化疗,不存在未开展联合化疗地区;已开展麻风畸残预防及康复工作。
3.具备完整的流行病学及防治资料。
4.对历年来的防治资料进行整理,作出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
5.具有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后,下一阶段防治工作的目标、计划以及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验收:县(市、区)经自身考核,符合基本消灭标准后,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自身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下一阶段防治工作的目标、计划以及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力量,根据上述标准和“申报条件”中相关内容,分别对原最高患病率在1/10万以上或累计病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县(市、区)进行抽样验收;对原最高患病率在1/10万以下或累计病人数不足100名的县(市、区)进行检查核实或抽查审核(亦可授权技术力量强的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考核验收组根据考核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二)部级验收:麻风病人数很少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宁夏等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明确防治管理措施,整理好历年麻风流行病学防治资料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麻风防治工作总结报告和申请。卫生部派员检查核实;原流行程度较低的河北、河南、黑龙江等三个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部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并已经完成省级验收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卫生部组织专家组对原最高患病率在1/10万以上或累计病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县(市、区)进行抽查审核;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部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并已经完成省级验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视原流行程度进行不同规模的全面抽样验收。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开展问卷调查及现场核查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卫生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本办法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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