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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原汁原味电子版报纸

时间 : 2009-12-01 23:10:04 来源:service.founder.com.cn

[摘要]

  □郭宏德

  保险合同对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定义

  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对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定义是,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存在的问题

  1.透析治疗的规定欠妥当。肾脏是人体代谢产物的主要排泄器官,人体代谢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及多余的水分等,随血液到肾脏而形成尿,然后排出体外。在肾功能衰竭的尿毒症期,因体内废物及水分在体内过度蓄积而危及生命,治疗的内科方法为血液净化疗法,即通过对血液的净化去除废物及多余的水分。自上世纪70年代后,血液净化疗法有了迅猛发展,有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单纯超滤、血液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等多种方法投入临床使用,使尿毒症患者得以长期维持生命,甚至恢复劳动力。尿毒症已不再是“不治之症”。其中的透析疗法因操作简便、适应症广、疗效明显、费用相对低廉而成为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主要方法。但是,血液灌流、血浆置换等非透析疗法在某些情况下比透析疗法更具针对性,疗效更佳。同时,随着器官捐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成熟,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肾移植指征有放宽趋势。可以预料,未来可能会出现部分患者未经定期透析治疗阶段而直接选择了肾移植手术。因此,保险合同仅认可透析疗法显然缺乏全面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2.“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的表述欠科学。肾脏的代偿功能非常强,只要有50%以上的有效肾单位功能正常,肾功能化验指标便不会出现异常。例如,先天性孤立肾、因外伤等原因切除一侧肾脏或一侧肾脏功能丧失者,虽只有一个肾脏,但仍可正常生活。保险合同规定的该项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发生了慢性肾功能衰竭,强调“两个肾脏”发生衰竭既属多余又缺乏公平性和科学性,易引起误解。

  3.是否已接受治疗不明确。条款规定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而必须接受治疗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必须已经接受了治疗;二是达到了必须接受治疗的程度。案例:某被保险人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医院出具了必须进行透析治疗的证明,但由于该被保险人经济困难,无力进行透析治疗,保险公司以未接受治疗为由拒赔,但被保险人提出以下异议:未能接受透析治疗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但疾病已经达到了必须要定期透析治疗的程度。此类纠纷会给保险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4.定期治疗的含义不确定。何谓定期治疗,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有个别保险公司机械的规定,每周透析治疗二次,这种规定也不科学。因为每周透析次数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变数。患者病情差异、经济条件不同、透析仪器的改进、医院对透析指征的掌握度等因素,都影响每周透析次数。所以,每周透析几次不必硬性规定。但必须明确规定连续透析的时间,一般以10周为宜。规定连续透析的时间,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排除急性肾功能衰竭的赔偿,减少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有必要对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定义进行修正。以下表述供保险公司参考:慢性肾功能衰竭是指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连续接受血液净化治疗10周以上或必须接受肾脏移植手术者。若同一保险合同已将肾脏移植手术列为保险责任,则可表述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是指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连续接受血液净化治疗10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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