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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早报数字报刊:

时间 : 2009-11-30 02:58:00 来源:www.jwb.com.cn

[摘要]


环保法遭遇“铅中毒

文/何首乌贾洪涛绘图凤翔血铅超标的儿童村民在等待血检

近日,陕西省凤翔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铅中毒”事件。截至8月18日晚,据陕西凤翔县政府公布的数据,长青镇3个村1016名受检儿童,851人血铅超标,已经安排免费住院或者院外排铅治疗。

受害村民将矛头指向了距他们住宅不远的长青镇东岭冶炼公司,这是一家年产70万吨焦化产品、10万吨铅锌冶炼产品的化工企业。然而,8月15日,无论是政府公布的环境监测结果,还是东岭集团党委副书记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都一致强调“东岭冶炼公司各方面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但东岭公司排放也是造成儿童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不过也不排除还有其他方面因素。”这一前后矛盾的结论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质疑。

8月18日,对“监测数据达标”的说法,宝鸡市环保局局长王海鳌回应:“可以确定,东岭冶炼公司是铅超标事件的元凶。他指出,此次监测是在企业停产情况下做的,并不代表平时能达标。并且,据该企业自检,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有三次超标排放记录。”

此次“铅中毒”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地方政府的积极救助,东岭冶炼公司的真诚道歉都不能抹杀“铅中毒”事件给当地村民带来的身体和心灵创伤。当地环保部门前后矛盾的检测结论以及冶炼公司开办前后的不作为,使我们不能不质疑环境保护法为何如此沉默,难道我们的环境保护法也遭遇了“铅中毒”?

审批可以讨价还价

在“铅中毒”事件发生前,东岭冶炼公司项目一直被陕西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列为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单位。但是2004年3月由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作出的《陕西东岭集团ISP冶炼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第202页陈述:“评价认为ISP工程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1000米为宜。据现场调查初步统计,处在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需全部搬迁。”据悉,项目获得环保行政审批的条件是,当地政府承诺3年之内分3批将工厂周围500米环评标准范围内的住户全部搬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通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该法并未对审批部门的审批标准给予实质性规定,这就使得审批部门擅自放松审批标准,甚至可以讨价还价,环境影响评价趋于形式化。

本次事件中,政府仅仅承诺搬迁500米环评标准范围内的住户,远低于环评报告中10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而且事实上2000米以外的村民已深受毒害。审批部门、当地政府在环境影响审批过程中都意识到该企业的污染风险,但为何村民还是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认为必须搬迁的范围内生活了3年?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次事件一定程度上是环境影响审批不严,政府责任缺失导致的后果。

事实上,实践中有很多项目甚至绕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先开工后审批,一旦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依据现有法律仅需要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者将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也仅仅是行政处罚。此种情形,环保审批部门往往骑虎难下,补办审批手续不批也不是,批也不是。

日常监管偶尔为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项目试生产期间以及项目竣工后,要进行日常的环境监测。所谓日常环境监测,就是要每天盯着,时时监测,而不是出事之后的检测。而此次事件中的县环保局并不具备进行大气、土壤的铅等重金属检测手段。仅仅是由凤翔县确定监测方案,省市组织采样监测。如果连监测能力尚且没有,日常管理又从何谈起?没有监测数据,管理企业、处罚企业也就没了依据,所以企业号称没有接过罚单很正常。

目前,大量涉汞、镉、铬、砷、铅的企业都转移至偏远县城或者乡村,城市市区现在很难存在这些企业。但由于技术限制,县级环保局却往往无法对这些企业实施日常监测,省市级的监测只能是偶尔为之。然而,长此以往,如果再不加强县级环保局的执法、监测能力,今后类似的污染事故会爆发得更多。

民事责任制度悬空

据悉,“铅中毒”事件后,当地政府摆出了积极的姿态,拨出首批100万元用于支付血铅普查和患儿治疗,并启动紧急预案。搁置了6年的搬迁计划,准备两年内全部实施。东岭冶金公司也仅仅被勒令停产,尚未收到一张罚单。

检索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任篇章基本上规定的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是凤毛麟角,仅有《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有所涉及。

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其受到损害,责任单位有侵权行为即可。也就是说,责任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主体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实际中,由于环境侵权一般都是大范围的,虽然可采用集团诉讼形式,但是诉讼成本高昂,耗费时间和精力,很少有人愿意承担此类公益诉讼的成本,甚至大部分人都抱着“搭便车”的心理。因此,一旦有类似铅中毒事件发生,基本上都是由政府埋单,受害主体很少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民事救济,真正的侵权主体则逍遥法外。

凤翔的铅污染事件,使人不得不联想起前段时间发生的浏阳的镉污染事件。两个事件都发生在村里,都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吸引来的企业。当初抱着“下金蛋”的“母鸡”回来,为当地GDP的确做了不小的贡献,但是却闹得自家村民深度中毒,甚至带来更加沉重的血的教训。

在两起事件面前,环境保护法也成为一纸空文,仅仅成为沉重的铅字,像是也遭遇了“铅中毒”,一次又一次哑然失语。

湖南浏阳镉中毒事件:

浏阳市镇头镇长沙湘和化工厂是2003年由镇头镇招商引资引进的一家民营股份制化工企业,位于镇头镇双桥村,主要生产粉状硫酸锌和颗粒状硫酸锌。2004年4月,这家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一条炼铟生产线。

此后不久,厂区周围树林大片枯死,部分村民相继出现全身无力、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厂区周围农作物大幅减产,饮用水时常泛起白色泡沫并散发腥味。后来,周边村有两个小孩出现全身关节疼痛,食欲不振等不良反应,在当地医院治疗无效后,在省城医院检查出镉超标,一部分出现类似症状的村民检查后,也发现体内镉超标。2009年5月,双桥村44岁的罗柏林突然死亡,经湖南省劳卫所检测,死者体内镉严重超标。一个月后,61岁的村民阳术之因呼吸系统病症入院治疗,不久不治身亡,湖南省劳卫所检测其尿镉超出参考值4倍多。

事后,负有直接责任的湘和化工厂法人代表已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

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了巨大损失。

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今年8月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中旬,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的爆炸事故,致使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有400万人口的哈尔滨市由于几乎全部依赖松花江用水,市政府从23日至28日零时起关闭了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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