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1-28 02:16:30 来源:burn.tmmu.com.cn
⑴纠正限制吸入性损伤早期补液的传统观点,实验材料表明单纯重度吸入伤的失水量相当于30%的体表面积烧伤,因此同等面积烧伤伴吸入性损伤者早期补液量需多于不伴吸入性损伤者。若限制补液,将难以纠正休克,更会加重肺水肿。所以主张不有意限制,仍应以抗休克监护指标指导补液。
⑵强调伤后短期内(1-2h)吸100%氧,尽快清除吸入的一氧化碳。
⑶头颈部烧伤严重,伴吸入伤,有发生气道梗阻可能者,于面颈部水肿不明显前即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
⑷率先开展吸入性损伤早期反复进行气道内灌洗,目的在于清除的原发性损伤因素(如烟雾中的毒性物质、炭粒等)和继发性损伤因素(如炎症介质、脱落的粘膜、痰液等)。同时由于伤后肺表面活性物质(PS)减少,反复灌洗后,更使之减少,我产在国内首先于气管内滴入肺表面活性物质,防止肺萎陷,治疗吸入伤。
⑸于重度吸入性损伤,于出现呼吸功能衰竭之前,只要PaO2有下降趋势,低于80mmHg-70mmHg,即开始应用PEEP机械通气。
采用以上早期防治措施后,第三阶段我所吸入性损伤的治疗情况明显改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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