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
先天性脑积水诉讼案看申请鉴定的价值【关键词】脑积水;诉讼;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r7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093―03
案情简介
陈某,男,2000年8月1日生。其母王某(1975年9月生)于
1999年10月底怀孕后(末次月经1999年10月31日,预产期
2000年
8月7日),从2000年5月11日孕28起至2000年7月
26日孕38,先后12次到杭州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其中于5
月11日、7月5日、7月26日进行了胎儿b超检查,b超检查均
报告未见胎儿有异常情况。
2000年7月27日王某因“
停经38、浮肿1月,血压增高半
天”入住杭州某妇产科医院待产。入院后,一般情况可,胎儿b
超检查提示:roa,活胎,胎儿后颅窝积液、宽约1.0cm。2000年
8月1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产下陈某,手术经过顺利,新生儿
无畸形,一分钟、五分钟apgar评分均为10分。8月10日王某
出院,出院诊断:(1)孕2产1,孕39周,roa,难产,活婴;(2)中度
妊高症,
巨大儿,轻度
贫血。2000年8月14日和8月29日进行
产后访视,产妇情况和新生儿情况均未见异常。
产后数月,家属发现陈某神情呆痴,呼唤无反应。2001年1
月9日陈某在杭州某儿童医院行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定提示异
常。2001年2月16日陈某又在该院行头颅ct等检查,3月2
日医院诊断:“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脑发育不全?”。2002年
5月8日陈某再次在该院行头颅ct检查,ct检查示脑积水(梗
阻性)、脑发育不全,诊断:先天性
脑发育不良(脑积水)。2002年
5月13日陈某在杭州某大学附属医院行头颅ct检查后诊断:
先天性脑积水、脑发育不全。2002年6月17日陈某因先天性头
颅增大、发育缓慢到上海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头颅磁共振检查
示先天性脑积水,诊断:先天性脑积水。
原审情况
2002年4月1日陈某、王某以杭州市某医院在对王某提供
的产前检查医疗服务中行为失职,致使应该检查出来的陈某先
天性脑积水未能检出,导致陈某出生时就成为残疾人,让原告蒙
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由,向杭州市某基层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被告杭州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
431190元。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先后4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
方争议的最主要焦点是陈某的先天性脑积水是形成于出生前,
还是出生后。原告方认为陈某的先天性脑积水形成于出生前,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自行委托的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对陈
某的人身检验报告,该司法鉴定事务所的鉴定结论认为陈某患
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脑发育不全的诊断正确,先天性脑积水在
胎儿时即在出生前已经形成,可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但该鉴
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均是陈某出生7个月以后医疗机构的病历
资料和医疗诊断证明书,不包括王某产前的4次胎儿b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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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被告认为陈某的先天性脑积水形成于出生后,王某产前
的4次胎儿b超检查与原告的鉴定结论明显不符。被告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经原审法
院准许,聘请两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
二医院的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超声医学副主任医师),出庭就本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他
们同时对陈某的人身检验报告提出质疑,要求原告委托的鉴定
人回答确定陈某在胎儿时即出生前脑积水已经形成的依据。原
告委托的鉴定人对此未予答复。被告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
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即王某产前的4次胎儿b超检查
记录不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即陈某的人身检验报告,“后者证明
力明显大于前者,故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不能证明
其医疗服务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及排除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02年11月6日原审法院公开宣判被
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61305元。
被告不服原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再
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情况
应被告申请,二审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
接受委托后随机抽取了神经外科、超声医学、妇产科、法医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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