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11-27 13:34:53 来源:www.gdpcc.com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10-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拟除虫菊酯为我国应用广泛的杀虫剂,其生产与使用量仅次于有机磷杀虫剂。在职业活动中,短时期内接触较高浓度或较大量的含氰基的拟除虫菊酯,可发生急性中毒。为此我国于1989年颁布了GB11510-1989。该标准实施10年以来,由拟除虫菊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配后引起的急性职业中毒的病例逐年增多;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书写格式有了新的统一要求,因而有进一步修订的必要。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山东省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AcutePyrethroidsPoisoning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密切接触较大量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所致的以神经系统兴奋性异常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含氰基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如溴氰菊酯、戊氰菊酯、氯氰菊酯等)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中毒者亦可参用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8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3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密切接触较大量拟除虫菊酯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兴奋性异常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有类似临床表现的其它疾病后,方可诊断。4接触反应接触后出现面部异常感觉(烧灼感、针刺感或紧麻感),皮肤、粘膜刺激症状,而无明显全身症状者。5诊断及分级标准5.1轻度中毒除上述临床表现外,出现明显的全身症状包括头痛、头晕、乏力、食欲不振及恶心、呕吐并有精神萎靡、口腔分泌物增多,或肌束震颤者。5.2重度中毒除上述临床表现外,具有下列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阵发性抽搐;b)重度意识障碍;c)肺水肿。6处理原则6.1治疗原则6.1.1立即脱离事故现场,有皮肤污染者立即用肥皂水等碱性液体或清水彻底清洗。6.1.2急性中毒以对症治疗为主,重度中毒者并应加强支持疗法(参见GBZ71)。6.1.3拟除虫菊酯与有机磷混配的杀虫剂急性中毒者,应先根据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治疗原则进行处理,而后给予相应的对症治疗。6.2其他处理6.2.1轻度中毒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6.2.2重度中毒者根据病情安排休息,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Copyright© 2000-2024 www.9939.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05611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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