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子:“瘟神”重现患者近八年就医整十次住院
1996年11月14日,江苏省某航运公司职工成强因“发作性右上腹痛一周余,伴
黄疸、发热”,到淮安市山阳医院(以下简称山阳医院)住院治疗,在持硬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后诊断为细菌性肝脓疡,同月21日出院。次日,又因“畏寒、发热”,到淮安市山阴医院(以下简称山阴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
脓肿,1997年2月22日出院。此后,自1998年11月至2003年4月期间,成强又因“腹泻、腹胀”、“上腹部饱胀不适乏力”先后4次到山阳医院、1次到山阴医院住院治疗,但又先后被诊断为“病毒性丙型
肝炎”、“弥漫性
肝癌”。直到2003年7月2日,成强再次到山阳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请来省医院专家来此会诊。然而会诊的最终结论令先前医患双方均大吃一惊,成强的病既不是肝脓疡、脑脓肿,又不是肝炎、肝癌,而是绝迹多年的血吸虫病引发的肝硬化。这个结论不仅令患者欲哭无泪,也令医院大跌眼镜。在长达七年的医治过程中,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谁都没有想到这就是血吸虫病作怪所造成的假象。此后成强因进行抗血吸虫治疗,第七次到山阳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3月16日,成强又转到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治疗,确诊为慢性血吸虫病,并于同月29日出院。
二、诉讼:医患双方对簿公堂只因“瘟神”忽悠
血吸虫病是由于人或哺乳动物感染了血吸虫所引起的一种疾病。谈起人们对它的认识还要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以前,那时我国由于血吸虫病流行十分严重,造成疫区居民成批死亡,无数病人的身体受到摧残,致使田园荒芜、满目凄凉,真是“谈虫色变”。由于血吸虫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因此,人们称它为“瘟神”。但在当时举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早在六、七十年代左右,血吸虫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消灭。在临床上它有急性和慢性之分,症状主要表现为:腹痛、腹胀、腹泻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瘟神”已日渐淡出人们的记忆。特别在年轻的一代人,对它更是佰生。然而,就是这个已快被忘却“瘟神”,在非疫区的苏北淮安市刚魔影再现,便将当地的医患双方都狠狠的忽悠了一回,造成多年误诊误治和患者六级伤残,并激起了苏北“血吸虫病”诉讼第一案。
饱受疾病摧残的成强在第十次出院后拿着医院最终诊断自己患的是慢性吸血虫病结论时,不仅有一种强烈的被愚弄的感觉。想到自己近八年来身心所受的痛苦和折磨,禁不住悲从中来:就一个小小的吸血虫病却在医院的误诊下不但使自己白白受了这么多年的痛楚,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灾难,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痛定思痛的他在向山阳、山阴两家医院索赔未果后,遂以两家医院为被告于2004年7月14日向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过错损害索赔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计人民币899405元。
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两被告医院的申请,先后委托淮安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对医疗情况进行了鉴定。两级医学会基本相似的意见和结论:1、由于当地不属血吸虫病流行区,医方对血吸虫病认识不足,先后误诊患者为败血症、肝脓疡、脑脓肿;2、原告血吸虫病诊断成立,由于治疗不准确、不及时,急性血吸虫感染发展为慢性血吸虫病、血吸虫病肝硬化、门脉高压症,致上
消化道出血、脾切除,医疗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山阳和山阴医院应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另经法医鉴定,原告因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构成六级伤残。
三、审判:医方埋单患方亦有过都是“瘟神”惹的祸
2006年3月7日上午,楚州区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两被告医院中对省医学会认定其误诊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完整陈述自己的情况和病情,也为误诊增加了机率,且原告诉讼请求数额太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全额赔偿。双方虽经法庭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经过慎密审理后认为,原告成强因病先后到山阳、山阴两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两被告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因对血吸虫病认识不足,治疗不准确、不及时,先后误诊误治,导致原告病情发展成为慢性血吸虫病、血吸虫病肝硬化、门脉高压症,致上消化道出血、脾切除,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本地区并非血吸虫病流行区,加之原告系船民,具有长期在外工作且流动性强的特点,原告在陈述病情过程中的不完整性,在客观上造成两被告对血吸虫病认识不足,从而影响诊治,故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由于两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程度已无法区分,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不予支持。
2006年3月10日,法庭依法作出判决:1、两被告各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0119.4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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