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信息库上传时间:2007-4-3017:48:56名称肉毒中毒所属科室传染科病因肉毒杆菌系严格厌氧的革兰氏阳性梭状芽胞杆菌,其芽胞耐热力极强,在沸水中可生存5~22小时,干热180℃需5~15分钟始能将其杀死。10%盐酸经1小时和20%甲醛经24小时才能使芽胞死亡。肉毒杆菌孳生于土壤内,存在于家畜如牛、羊、猪等的粪便中,亦可附着于水果、蔬菜和谷物上。火腿、腊肠、罐头或瓶装食物被肉毒杆菌污染时,于缺氧情况下细菌可大量生长繁殖而产生外毒素,人摄食后即发生中毒。按照外毒素的抗原性不同,可分类A~G等7型。引起人类疾病者主要为A、B和E等3型,偶可由F型所致;引起婴儿肉毒中毒者则以A型和B型多见。肉毒杆菌外毒素是一种嗜神经霉素,毒力强大,百万分之一毫升即可使体重250g的豚鼠于4日内死亡;但不耐热,在80℃半小时或煮沸10分钟即被破坏,暴露于日光亦可迅速失去其毒力。毒素在干燥、密封和阴暗的条件下,可保存多年。毒素及其经甲醛处理的类毒素均有抗原性,注射于动物体内能产生抗毒素。病理肉毒杆菌外毒素经胃和小肠上段吸收,通过淋巴和血液循环到达运动神经突触和胆碱能神经末梢,干扰和阻断神经肌肉接头,释放乙酰胆碱,从而使肌肉麻痹。中枢神经系统一般无明显受累现象。尸检时肉眼和镜下所见并无特征性。
婴儿肉毒中毒的发病年龄均小于6个月,婴儿摄入肉毒杆菌芽胞或繁殖体,虽不含肉毒杆菌外毒素,但病毒可在婴儿肠道内大量繁殖并产生外毒素,外毒素吸收后可出现症状。近年来,国外报道成人也有类似发病情况。临床表现潜伏期一般为1~2天,长者达8~10天,潜伏期越短,病情越重。
起病突然,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此与一般
食物中毒不同。初起时全身软弱、疲乏、头痛、眩晕等,继而出现眼睑下垂、瞳孔扩大、复视、斜视及眼内外肌
瘫痪。重症患者有吞咽、咀嚼、言语、呼吸等困难,声音嘶哑或失音、抬头困难、
共济失调,
心力衰竭,但肢体完全瘫痪者少见。咽肌麻痹时粘液分泌物积聚咽部,可引致吸入性肺炎。因胆碱能神经传递的阻断,可出现腹胀、尿潴留及唾液和泪液的减少等。体温正常或呈低热,神志始终清楚,知觉存在,脑脊液正常。
病人可于数天(4~10天)后逐渐恢复健康,呼吸、吞咽及言语困难先行缓解,随后其他肌肉瘫痪也渐复原,视觉恢复较慢,有时需数月之久。重症患者可于发病后3~10天内,因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或继发肺炎等而死亡。E型病毒所致者,病死率可50%。
婴儿肉毒中毒的临床表现则与上述症状不完全相同,其首先症状常为便秘,继之迅速出现颅神经麻痹,病情进展迅猛。有的患婴入睡前尚能进食,活动自如,数小时后被发现呼吸已停止。有的患婴呈隐匿型,另有表现为暴发型。肌电图检查显示短暂、低幅、多相的动作电势,有助于诊断的确立。诊断主要依据为:①摄食可疑食品(尤其是罐头食品)和同食者集体发作史;②典型的临床症状如
眼肌瘫痪,吞咽、言语、呼吸困难等;③对可疑食物作细菌学检查及动物接种试验,可用食物浸出液口饲(或作腹腔内注射)豚鼠或小白鼠,如有外毒素存在,则动物发生典型的四肢麻痹而死亡。从开门见山人的胃肠内容物中可检得外毒素。
本病应与毒蕈中毒鉴别。治疗㈠抗毒素治疗 及早给予肉毒抗毒血清,在起病后24小时内或瘫痪发生前注入最为有效。静脉或肌肉注入5万~8万U一次,必要时6小时,后重复注射。重者以上剂量加倍。
㈡支持及对症治疗 病初确诊或拟诊为本病时,应立即用水或高锰酸钾(1∶4000)洗胃并灌肠。病人庆安静卧床休息,注意保暖。咽喉部有分泌物积聚时用吸引器吸出。呼吸困难者给氧,必要时进入人工呼吸。天咽困难者用鼻饲或静脉滴注,发生肺炎等继发感染时给予适宜的抗菌药物。创伤型肉毒中毒患者,必须彻底清创,并给予抗血清。吡啶(pyridine)能刺激神经生芽,可缩短病程;盐酸胍有促进末梢神经释放乙酰胆碱作用,也可用于治疗肉毒中毒,但对严重的呼吸衰竭患者则无效。
婴儿肉毒中毒主要为支持和对症治疗。但有人主张口服或肌注青霉素,以减少肠道内的肉毒杆菌菌量,防止外毒素的继续产生和吸收。一般多不用抗毒血清。预防及预后严格管理食品,尤应注意罐并没有食品的制造及火腿等腌腊食品的包装和保存。正确的食品消毒是预防本病的关键。食物中有肉毒杆菌时每有产气、变味等现象,但亦不尽然,因此切勿尝食可疑食物。罐头盒鼓起者(胖罐头)及色香味改变者,必须煮沸后丢弃,亦不可用以喂饲家畜。腌腊食物及家庭自制的瓶装食物应煮沸6~10分钟后始可进食,禁止食用发酵或腐败的食物。
若同食者发生肉毒中毒症状,或所进食品有肉毒杆菌外毒素存在时,应立即接受多价肉毒杆菌抗毒血清1000~2000u,以防发病。